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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需代缴个税

京华时报时间:2011-06-21

  今后,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在三种情形下,须为取得礼品者代扣代缴个税,税率为20%。昨天,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出台了“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通知称,根据有关规定,现对企业和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在营销活动中以折扣折让、赠品、抽奖等方式,向个人赠送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即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予以明确。

  根据规定,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等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有关部门强调,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该通知即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同时废止。

  不需征收个税情形

  ☆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企业对累积消费达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代扣代缴个税情形

  ☆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税。

  ☆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税。

  ☆企业给累积消费达一定额度的顾客额外抽奖机会,个人获奖所得按“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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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京华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