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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包奖品不能顶替代加班费

河北人力资源外包网时间:2011-05-25

  加班费与红包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用人单位不得用红包、奖品等代替加班费。因为加班费是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而提供的额外劳动补偿,而红包则是对员工工作表现的肯定和褒奖。

  某些制造业企业实行绩效工资,约定以一定的工作量为基础作为获取工资的条件。但有些用人单位制定的工作量过高,并以此躲避支付加班工资,不少劳动者为获取劳动报酬只得“被自愿”加班。

  依据国家劳动法等法规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4小时,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这是法定的标准工作时间。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工作时间过长,劳动者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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