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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人以上企业须设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人民日报时间:2011-05-12

  “十二五”时期,我国将加强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力争使多数争议案件用柔性化方式及时处理。300人以上的企业须依法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通过调解将50%以上的争议化解在企业、乡镇街道及社区。这是记者从近日召开的全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座谈会上了解到的。

  据了解,目前我国正处在劳动争议易发期、高发期,企业劳动争议乃至群体性事件多发,预防调解相对薄弱。我国将加强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完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制度,使仲裁结案率保持在9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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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