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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离退休人员荣誉津贴最高调整为300元

河北工人报时间:2011-04-02

  记者30日从省人社厅获悉,我省将为获得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离退休人员调整荣誉津贴,调整幅度度最高金额由原150元调整为300元。

  省人社厅、省总工会、省财政厅日前联合出台了《关于为获得省部级及其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人员离退休后调整荣誉津贴的通知》。通知规定,河北省凡获得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调整荣誉津贴标准为:获得一次荣誉称号的,离退休后每月发给荣誉津贴由原60元调整为120元;获得两次荣誉称号的,离退休后每月发给荣誉津贴由原100元调整为200元;获得三次荣誉称号的,离退休后每月发给荣誉津贴由原150元调整为300元;最高由原150元调整为300元。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离退休后每月发给荣誉津贴由原150元调整为300元。既获得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又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人员,其荣誉津贴按最高标准执行。

  我省规定,荣誉津贴经费由同级财政支付。其中,属于财政性资金零补助事业单位的,由社会保险机构解决;属于企业的,所需经费由企业自行负担。办理程序为:先进工作者分别报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劳动模范属于企业的,由企业自行审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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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河北工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