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设立单位(含改制和破产重组)要于成立30日内进行初次备案。市人社局机关相关处室和社会保险局、机关保险局、就业局(失业保险处)、医保中心(以下简称为各社保经办机构),在审查其营业执照等证明的同时还要审查由市人社局劳动关系处核发的省厅统一制定的《劳动用工备案手册》,审核无误后,方可办理相关业务。
2、对破产、关闭、解散、撤销等情况的用人单位,市人社局各处室和各社保经办机构,在审核法院等相关文件的同时,必须严格审核经劳动者本人签字的解除(终止)合同证明书(石人社字[2010]203号附表10),方可办理相关业务手续。(摘自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劳动用工备案工作流程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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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石家庄社保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