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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究竟路在何方

中工网时间:2011-02-11

  春节来临之际,温家宝总理来到国家信访局来访接待室,与来京上访群众进行面对面交流,部分访民向总理反映了劳务派遣待遇不公的问题,被多家媒体报道。(1月26日《京华时报》)

  对于利弊兼于一身的劳务派遣制度,赞成者有之,反对者亦有之。赞成者认为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灵活,可以降低企业用工成本,保持企业竞争力。反对者则提出由于劳务派遣使劳动关系人为复杂化,导致派遣工工资低、福利差,成为企业的二等公民,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必须加以规制。劳务派遣究竟路在何方?是值得肯定和欢迎的用工形式?还是因其弊端重重而必须摒弃?

  上述新闻中所称的劳务派遣,其实是个舶来品。它作为一种新型用工形式,源起于西方,最初是为了满足一些企业临时或短期的人力需求。如今,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劳务派遣已经成为全世界使用比较普遍的一种用工制度。20世纪七十年代末,劳务派遣开始在中国出现,主要目的是为外国企业提供中方雇员派遣服务。九十年代初期,随着我国劳动力市场的逐步形成,劳务派遣业开始蓬勃发展。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有劳务派遣公司近3万家,劳务派遣工2700万人左右,遍布建筑、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制造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银行、石油、电力、电信等行业及大中型外商投资企业。

  作为一种自发自为的经济现象,劳务派遣的出现与发展是社会分工进一步深化的表现,有其市场空间和合理性。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资金、商品、技术、信息等生产要素在全球范围内自由流动,而劳动力的流动却受到地域和国界的限制。这种形势对一国的经济发展和劳动关系都提出了新要求。企业保持竞争力不再只对其自身有意义,对一个国家能否在全球竞争中取得并保持优势也有了重大关系。本土的企业,必须保持一定的用工弹性,才能更好地应对国际竞争压力。用工灵活的劳务派遣制度,对这些企业便有了莫大的吸引力。

  然而,劳务派遣并不是一个尽善尽美的制度,其最大的问题就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潜在危害。为了防止企业滥用劳务派遣危害劳动者权益,在劳务派遣行业发展比较成熟的国家都有比较完善的劳务派遣法律制度。一些国家甚至制定了专门的《劳务派遣法》,对其加以规范,如《德国劳务派遣法》、《日本劳务派遣法》和欧盟《有关补充改善定期劳动契约工或者派遣工之安全与卫生保护之指令》等等。这些法律法规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各项法律义务和责任,对劳务派遣的含义、用工范围、禁止使用劳务派遣的情况以及违法使用劳务派遣的法律后果做出了明确规定,并通过建立派遣单位营业许可制度和业务报告制度,强化派遣单位、用工单位之间的约束机制等方式,避免可能发生的滥用劳务派遣的行为。特别是对派遣工的同等待遇问题,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同工同酬”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给予派遣工与用工单位中相同岗位、相同资质的固定雇员以相同的待遇。

  认识劳务派遣,放之任之不是办法,一味否定也不可取。应当从市场化的角度、全球化的广度和社会公平的高度对其进行准确把握,在兼顾企业发展和劳动权益维护的基础上,真正解决我国劳务派遣实践中存在的种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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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中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