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起,非法用工单位死亡人员一次性赔偿金与参保职工标准同步上调,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人保部网站4日公布了新修订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作为《工伤保险条例》配套规章之一。与原来相比,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一次性赔偿金将有较大幅度提高。
适用范围: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上述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
原有规定:按照原有的赔偿办法规定:“对于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赔偿基数的1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其中,赔偿基数是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也就是说,非法用工单位因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死亡人员的一次性赔偿金标准是10年的职工平均工资额。这一赔偿标准与原《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限标准相比高出了5年。高出部分主要是体现《条例》规定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之外的一次性丧葬补助金等待遇,以保持非法用人单位伤亡人员赔偿标准与合法用人单位工伤人员伤亡待遇标准在水平上大致平衡。
新法修改:为与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相衔接,新办法对非法用工单位死亡一次性赔偿标准做出调整:一是非法用工单位死亡人员的一次性死亡赔偿金与参保的工亡职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采取同一个计算基数和标准,即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以体现在死亡补偿上两者标准和水平上的平衡与衔接。二是对非法用工单位死亡人员一次性死亡赔偿金以外的丧葬补助等其它赔偿按上一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倍计发。其中,赔偿基数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致,便于操作。 以上两项赔偿金合计,按2009年的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死亡职工家属可领取51.5万元,与参保工亡职工家属领取的全部工亡待遇较为接近,也保持了政策的衔接和平衡。
据悉,非法用工单位拒不支付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可以向人保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将责令其限期改正。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9月23日颁布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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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中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