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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将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列入2011年立法计划

燕赵都市报时间:2011-01-05

  记者1月4日从河北省总工会获悉,唐山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唐山市2011年立法计划》,明确将《唐山市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纳入其中。这就意味着,自2011年起,唐山市职工工资协商将走上法制化轨道。据悉,唐山市是我省首家将职工工资集体协商纳入法制化轨道的设区市。

  据了解,近年来,唐山市总工会积极推动《唐山市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纳入立法计划,组织专门人员以实施《河北省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为基础,多次开展调查研究,积极征得市委和市政府的支持,先后制定下发了《唐山市大力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实施意见》、《唐山市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规范运作程序》等8份指导性文件,并编辑下发了《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指导手册》,有力地推动了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深入开展,全市签订工资集体合同的企业达到了8137家。唐山市总工会在2010年还重点推行了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解决了一些非公小企业工资单独协商难度大,机制不规范的问题。在实践中,唐山市总工会发现《河北省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对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的主体、内容、程序等没有详细规定,给实际操作带来困难。

  为了有效地依法维护职工的经济利益,使工资集体协商步入法制化,唐山市总工会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关于制定〈唐山市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的建议》,促成唐山市人大常委会将《唐山市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纳入《唐山市2011年立法计划(草案)》,并于日前在唐山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获表决通过。

  据介绍,2011年,唐山市总工会将配合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委和法工委进行立法调研,在条件成熟后,进入正式立法程序,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提供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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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燕赵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