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发放奖金,本来是一件高兴事,但对部分人来说,却不一定是件乐事。在某软件企业工作的小王就曾为多发的年终奖金感到过郁闷。因为公司研发任务重,作为骨干的小王经常加班加点工作,为了鼓励小王,公司在年终时给他多发了几百元的奖金,本来美滋滋的小王在看到最后到手的奖金单后却傻了眼:总额不仅没多反而变少了。
本应多劳多得,多拿到奖金,反而变成了多劳少得,为什么会出现这样情况?河北诺亚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薪酬保险专家岳利民为我们解开了这个谜团。岳利民解释说,发生在小王身上的这个案例与我国目前所采取的税收制度有着必然的联系。
首先,从国家个人所得税看。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改革于2006年正式实施并延用至今。该次个人所得税改革提高了征收起点,同时也改变了征收方式。值得注意的一点是有了年底发奖金征收方式。
由税务总局下发《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按通知中算法,6000元奖金应纳个税300元,而6001元应纳税575.1元。该《通知》明确规定从2005年起,对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岳利民以年终奖为6000元的员工进行了举例演示,具体算法如下:
这名员工的年终奖为6000元,除以12后,得500,适用税率为5%,速算扣除数为0,根据计算公式:应缴个人所得税额=6000元(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5%(适用税率)-0(速算扣除数),最后应纳税额为300元。但是,如果其年终奖为6001元的话,除以12后,商数略高于500,适用税率就变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应纳税额变成575.1元。
也就是说,如果该员工因为努力工作或加班加点等原因,获得领导的赏识,并因此多发了200元奖金。而此次发放年终奖,该企业所发的奖金标准是6000元。但是,因为员工个人绩效等原因,发放的奖金总额可能就不是这个基数,正如那名获得奖励的员工就多了200元奖金。按6200元来计算,最终拿到的数额=6200-(6200×10%-25)=6200-595=5605元。这个数字,还不如没有得到奖金的同事的5700元的年终奖多,由此,这名名义上多发奖金而实际上却少拿奖金的员工的郁闷就在所难免了。
现代企业管理,激励是一种有效手段。激励手段形式多样,方式也很多,其中,年终奖金就是激励手段之一。为了避免这样“好心办错事”的年终奖发放案例,如何在“依法纳税,合理避税”的前提下做好激励,也就成了一线主管必须掌握的基本技能。岳利民建议,相关企业中的主管人员尤其需注意以下两方面:
首先,充分理解税法的基本知识。岳利民指出,纳税是每个公民的基本义务。在税法的基本框架内,进行有效的把握和艺术的应用,就需要一线主管掌握税法的应用技巧。比如,在纳税的临界点上,一定需要慎重把握。发给员工的奖金,以小王为例,一线主管完全可以与其沟通,分析利弊,并且协调平衡之后,等到将来合适的时候再补发那200元奖金。相信只要思维正常的员工,都会予以考虑的和感激的。
其次,不要为了一线结算工资人员图方便,而减少或尚失激励效果。岳利民指出,为了平衡员工利益,并达到奖励效果,自然会增加计算和管理工资的工作量。如果通过协商之后,暂时不给小王发放那200元奖励,而是通过日后其它形式予以返还,显然,这样做肯定增加计算和管理工资的工作量。但是,不能为了减少工作量而降低管理效果,况且,工资管理人员工作也是管理工作的一部分,从本职工作而言,不仅只是单纯计算工资和发放工作,而且还要考虑通过发放工资的杠杆来促进管理效率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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