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近年来媒体的有关报道不难发现,由于员工跳槽、合同到期等原因引发的年终奖争议,成了职场上的一个不和谐音符,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部分劳动者的工作热情和过年情绪。河北诺亚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劳动法专家张焕杰指出,员工年终奖的发放由用人单位管理层负责,发或不发、发多发少,全由少数人说了算,这使得年终奖容易变异为“留人”的筹码。用人单位不能为了限制员工在年关跳槽而拖延发放年终奖,部分单位把年终奖当作“留人奖”的做法,属于侵权行为。
“年终奖争议”较为常见的情形有以下两种:一是用人单位对所谓“不在册”的员工拒发年终奖。本章开头的案例即属此例。二是“年关跳槽,年终奖泡汤”。有的单位还认为,年终奖并不是法律规定需要发放的收入,而只不过是单位为了留住员工采取的经营管理措施。员工跳槽走人自然没有理由得到年终奖。
对此,张焕杰提醒说,年终奖包括年终加薪、年终双薪、绩效工资等,是用人单位根据全年经济效益和对员工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而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属于合法劳动报酬的范畴,而并不只是用人单位激励员工、留住人才的手段。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工资分配应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因此,“不在册”或者离职的员工只要在这一年度中为单位付出了劳动,用人单位就应根据其工作时间折算发放年终奖。
张焕杰同时指出,对于部分用人单位将年终奖变异为“留人奖”的做法,情节严重的属于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有关部门或许将以侵权论处,责令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支付赔偿金。目前,有部分公司在与员工签订工作合同时,把年终奖的内容写入合同,以免日后因为对年终奖产生疑问而不欢而散,而且这些内容可以使日后矛盾的解决有一定的依据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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