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河北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作为我省首部省级制定颁布的、全面系统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地方性条例,将于2017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从源头上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
其中,针对女性就业“性别歧视”问题,《条例》明确规定,在员工招聘和录用中存在“歧视女性”的单位,所在地妇联可约谈其主要负责人,督促其在约定期限内纠正歧视女性的制度和行为。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可视情况将其纳入不良记录名单。
用人单位招工时“歧视女性”将被约谈整改
“将员工录用前的招聘阶段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建立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确保了女性在招聘、录用入口环节,享有公平择业、平等就业的权利。”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巡视员宁一鸣说,条例还规范了禁止职场性骚扰制度,一是明确责任主体,二是对主体不履职的规定了相应的罚责,使女职工的人身安全和劳动有了法律保障。“这些规定都是创制性、自主性立法。”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扶持妇女自主创业、自谋职业。
政府设立的公益性岗位,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安置就业困难的妇女。
这些单位应建孕妇休息室、哺乳室
倡导男女平等不等于男女相同,不能混淆男女之间的差异。因此,针对女性的特殊生理需求,条例规定新、改、扩建的大型公共场所,应当合理配备女性厕位、配建保护女性隐私、满足妇女需要的母婴室。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
针对公共场所性骚扰这一社会现象和预防性侵女童问题,条例分别作了规范,明确了管理者、经营者的职责和失职罚责;要求学校、幼儿园根据学生生理发展阶段的特点,开展性方面教育,预防性侵犯。
另外,条例规定,建立特殊妇女群体权益保障制度,为有特殊困难的残疾妇女,失能、独居的老年妇女,生活困难的单亲母亲等特殊妇女群体,提供必要的生活救助和精神关怀,保障特殊妇女群体的利益。
女职工的这些权益要保障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生理特点和所从事职业的特点,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制度,改善劳动条件,防止职业危害,为女职工提供符合安全和职业卫生要求的工作场所和条件。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聘用)合同期满或者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聘用)合同延续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为止。女职工要求终止的除外。
对于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不得安排不适合其从事的工作和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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