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 河北省政府印发《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 在全省范围内建立并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统一覆盖范围、 统一筹资政策、 统一保障待遇、 统一基本医疗保险目录、 统一定点管理、 统一基金管理。
《意见》 明确了参保范围。 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 以及各级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应参加统筹地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在本地居住的非本地户籍城乡居民, 没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 凭居住证可在居住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筹集, 统筹地区内统一筹资标准, 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调整机制。
根据 《意见》,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执行全省统一的药品、 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各统筹地区将合理确定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门诊和住院起付标准、 最高支付限额和支付比例, 最高支付限额包括门诊统筹、 门诊慢性病、住院报销金额等。
在完善普通门诊统筹制度方面, 河北省规定, 普通门诊统筹所需资金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 原则上不超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总额的8%, 单独核算、 单独管理。 普通门诊统筹基金重点解决参保城乡居民门诊多发病、 常见病医疗费, 主要用于支付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政策的医疗费。 原则上基金支付比例50%左右。
在完善门诊慢性病制度方面,对无住院指征、 需要长期服药的疾病, 各统筹地区将根据当地实际制定门诊慢性病就医管理办法, 明确规定病种 (原则上控制在20种左右)、 申请、 鉴定、 报销及监督管理等程序。
在住院医疗费方面, 各统筹地区统筹基金住院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将达到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 适当拉开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基金支付比例差距, 鼓励参保人员到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支付比例保持在75%左右。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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