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在职场,劳动者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这里有若干有关劳动权益的法律法规,包括职工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劳动争议处理、带薪休假等多个方面。一起来看看!
劳动法
劳动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劳动法是指1994年7月5日八届人大通过,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广义的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相关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此处指狭义的《劳动法》。
《劳动法》包括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涉及就业、劳动合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争议处理等领域。
以关于工资的规定为例,《劳动法》明确: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等。
适用范围
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的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的设立和接触的全过程予以系统、专门的调整。现行《劳动合同法》是2012年12月28日十一届人大修订通过,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的。
《劳动合同法》进一步明确了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特别规定、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内容。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规范我国劳动争议协商、调解和仲裁制度,使劳动争议依照程序规定得到公正及时处理的专门性法律。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因享受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产生分歧而发生的争执。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程序依法解决。《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主要有以下特点:1、强化了仲裁程序;2、缩短了处理时限;3、部分小额案件实行“一裁终局”;4、加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
适用范围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社会保险法
社会保险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社会保险法指2010年10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广义的社会保险法是指调整社会保险主体在社会保险活动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此处指狭义的《社会保险法》。
《社会保险法》明确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容,并对社会保险费征缴、社会保险基金、社会保险经办、社会保险监督等作出专章规定,保障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工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是调整工会与政府、工会与用人单位、工会与会员和职工以及工会与其他组织关系的法律规范。
《工会法》规定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工会的性质、基本职责、权利和义务、活动准则以及工会的组织原则、组织体系、活动保障与违反工会法的法律责任等问题。
工会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既是工会的权利,又是工会的义务和基本职责。
《工会法》明确: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企业、事业单位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工会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工会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等。
职业病防治法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宪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防治法》明确,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条例》明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是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而制定的规定。
《规定》明确,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此外,《规定》还明确了女职工在月经、怀孕、哺乳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的劳动内容,并明确: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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