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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正式启动

河北日报时间:2015-11-18

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保障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省政府近日出台《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提出,我省统筹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这标志着我省正式启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政策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

涉及人群:公务员、参公人员和事业编制工作人员

《意见》提出,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保障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改革的范围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其中事业单位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对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后被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编制外人员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于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缴费基数:单位缴费比例为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费比例为8%

《意见》明确,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为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缴费比例为20%。

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工资基数为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为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等。其他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个人缴费工资基数超过我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我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我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个人缴费比例为8%,由单位代扣。

按照参保人员缴费工资基数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依法继承。

待遇领取条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

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我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l%。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

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仍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发放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所需资金由原资金渠道解决。

职业年金缴费基数:单位按8%缴纳,个人按4%缴纳

《意见》提出,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职业年金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单位按8%缴纳,个人按4%缴纳。工作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参保人员在我省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在跨省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照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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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郭东

原文来自:河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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