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早在2014年11月份开始,就已经实现了公积金异地互贷。具体的操作流程也与此次住建部下发的通知基本一致。以下是石家庄公积金异地使用小贴士——
在外地购买自住房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购买职工本人或配偶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提取时需提供本人身份证、配偶身份证、夫妻关系证明,房屋所有权属共有的还需提供共有人身份证,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凭证,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房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商品房销售不动产发票或收据;在户籍所在地购房的,同时提供户口本及复印件;在工作所在地购房的,同时提供工作关系证明及单位营业执照;以上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交由职工所在单位公积金专管员来石家庄公积金中心办理提取业务。职工及其配偶可以提取购房合同签定之日或房屋所有权证签发之日以前个人公积金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整取到百元,但不得超过购买住房的已付房款。
异地缴存公积金可合并计算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石市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异地缴存公积金可贷款
户籍在石市但在就业地(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石市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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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燕赵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