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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

新华社时间:2015-04-10

中共中央国务院发文指导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对保障职工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保护、社会保险、职业培训等权利提出明确要求

 

依法保障职工基本权益

 

切实保障职工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惩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违法犯罪行为。

 

切实保障职工休息休假的权利。督促企业依法安排职工休息休假。

 

切实保障职工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最大限度地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

 

切实保障职工享受社会保险和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落实广大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和劳务派遣工的社会保险权益。

 

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切实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履行质量。在用工季节性强、职工流动性大的行业推广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

 

推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对象,依法推进工资集体协商,不断扩大覆盖面、增强实效性。

 

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充分发挥政府、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重大问题的重要作用。

 

加强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建设

 

健全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依法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推进厂务公开制度化、规范化。加强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的厂务公开,积极稳妥推进非公有制企业厂务公开制度建设。

 

推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在董事会、监事会研究决定公司重大问题时,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充分发表意见,维护职工和公司合法权益。

 

健全劳动关系矛盾调处机制

 

健全劳动保障监察制度。严厉打击使用童工、强迫劳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违法犯罪行为。

 

健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制。加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建设,推动各类企业普遍建立内部劳动争议协商调解机制。

 

完善劳动关系群体性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机制。形成快速反应和处置工作合力,督促指导企业及时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

 

营造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良好环境

 

引导职工以理性合法形式表达利益诉求、维护自身权益。

 

加强对职工的人文关怀。

 

教育引导企业经营者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优化企业发展环境。

 

加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法治保障。

 

——摘自《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

 

新华社北京4月8日电(记者徐博、赵宇航)中共中央、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这份文件8日由新华社受权发布。意见共分8个部分26条,包括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大意义、指导思想、工作原则、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

 

意见指出,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时期,劳动关系的主体及其利益诉求越来越多元化,劳动关系矛盾已进入凸显期和多发期,劳动争议案件居高不下,有的地方拖欠农民工工资等损害职工利益的现象仍较突出,集体停工和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任务艰巨繁重。

 

意见指出,切实保障职工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完善并落实工资支付规定,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工资保证金和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探索建立欠薪保障金制度,落实清偿欠薪的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制,依法惩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违法犯罪行为,保障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时足额领到工资报酬。

 

意见强调,切实保障职工休息休假的权利。完善并落实国家关于职工工作时间、全国年节及纪念日假期、带薪年休假等规定,规范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审批管理,督促企业依法安排职工休息休假。

 

意见指出,切实保障职工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加强劳动安全卫生执法监督,督促企业健全并落实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标准,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强化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加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最大限度地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

 

意见强调,切实保障职工享受社会保险和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认真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继续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努力实现社会保险全面覆盖,落实广大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和劳务派遣工的社会保险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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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徐博 赵宇航

原文来自: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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