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将为全国近4000万建筑工人系上一条坚实而有力的“保险绳”。
2013年底,本报记者曾深入调查采访工伤建筑工人维权困境,报道了“伤不起的建筑工人”李红奎在一次意外的工伤后的维权全过程。随后的一年多时间里,记者持续关注并跟踪多起工伤建筑工人维权案例,工伤建筑工人的维权之难让人震惊。
建筑业是事故风险较高的行业,然而建筑工人通常是在没有劳动合同、没有任何社会保障的情况下工作。一旦发生工伤,用人单位相互推卸责任,拒绝申报工伤、拒绝赔偿已成常态,受伤的工人不得不自己采取各种手段维护自身权益,但困难是超乎想象的。
值得庆幸的是,建筑工人工伤权益保障难的问题引起全国政协的高度关注。2014年初,全国政协开启了围绕建筑工人工伤维权的调研,邀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以及多位全国政协委员参与。在此基础上,推动四部门联合起草《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的意见》,在正式发布的两个月前,全国政协双周协商会议曾围绕《意见》初稿开展协商探讨,提出意见建议。
《意见》的出台不仅仅是全国政协关注民生、开展协商民主实践的一项重要成果,还标志着建筑工人工伤权益缺乏保障这个久而未决的问题有了实质性进展,广大建筑工人“有一份保险,受伤后能够得到合理赔偿”的愿望从中得到了直接的回应。
记者通过对《意见》中的重要措施进行梳理,发现其中有几大亮点值得关注。
亮点一:按项目参保,确保工伤保险覆盖每一个建筑工人
保障建筑业农民工的工伤权益的一个前提是保证每一个建筑业农民工都在工伤保险覆盖范围。相较于其他的行业、领域,要在建筑业实现这一点尤为困难。
全国政协调研组在北京、江苏、湖南等地开展调研时,建筑行业总包、分包企业都反映为农民工参保“不现实”。因为,根据社保法规定,参保意味着工伤保险与医疗、养老、生育、失业等4险同时参加,成本太高,企业负担太大。结果就是,多数企业未给工人参保,工伤保险被意外险替代。意外保险一次性赔偿虽然程序简便,但是却让建筑工人的权益打了折扣,尤其是那些因为工伤而劳动能力受到影响的工人,意外保险上限10万元的赔偿额度过低。
为了切实保障建筑工人工伤权益,《意见》针对建筑行业特点,作出规定:“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保险”,为了保证执行,《意见》将参加工伤保险与办理施工许可“挂钩”,规定: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住建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事实上,据记者了解,北京市社保部门曾在2006年就出台意见,规定建筑行业按项目为农民工参保,并将其作为获得施工许可证的条件之一。但是由于这一规定与建筑法关于获取施工许可证条件的规定冲突,后来并未得到执行。按项目参保只能从“强制”变成了“鼓励”,结果是大量施工企业并不会主动为工人参保。此次《意见》的出台,破除了这一冲突,将为建筑工人装上“强保险”。
亮点二:工伤保险费单独列支,总包单位一次性代缴
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建筑工人参保率低与企业控制成本不无关系,对一个施工项目少则百人多则上千人的规模而言,参保费用并不是一笔小数目。而在建筑行业层层分包的体系下,为建筑工人参保的直接责任主体是劳务分包企业,但由于其处在建筑业产业链的最低端,经过总包、分包企业的层层剥笋,利润已经所剩无几,通常难以支付工伤保险费用。总包企业“有力无心”负担、劳务分包“无心亦无力”负担,那么工人工伤保障究竟应该由谁来负责呢?
一名劳务公司的负责人告诉记者,在北京的建筑工地有一条“潜规则”,在不为工人参加保险的情况下,小伤由劳务公司负责,重大伤亡则由总包公司负责。在如此模糊的责任界定下,受伤的工人想要获得赔偿难免遭遇“踢皮球”。
全国政协委员张世平曾在调研中指出,建筑工人的工伤权益保障需要解决两个问题———“人由谁来管,钱由谁来出”。对于这一点,《意见》进行了明确,建设单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在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在保障参保及明晰费用源头的情况下,大量的“工伤拒赔”应该能够就此在源头得到遏止。
亮点三:规范和简化工伤认定,细化工伤待遇先行支付
无论是用人方为工人申报工伤,还是受伤工人自己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都反映了这样的问题:工伤认定程序过于繁琐、周期过长。企业“怕麻烦”、工人“等不起”最终都会选择绕过工伤保险。
全国政协调研组在湖南调研时,一名总包企业负责人表示,每年其所在企业趸交的工伤保险费上千万元,但是很少用。因为小的事故,企业为了避免申报的麻烦,都自己埋单。建筑工人反映的则是申请认定过程中劳动关系认定难,因为多数建筑工人并未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又很难提供事实劳动关系证据。此次出台的《意见》明确提出健全工伤认定所涉及劳动关系确认机制,规范和简化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就优化流程,简化手续,缩短认定、鉴定时间等作出了详细规定。
另外,《意见》中一个值得关注的亮点是在完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政策的基础上,细化了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政策。即如果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职工发生事故,责任单位应支付而不支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并由社保机构依法向责任单位追偿。在过往的案例中,工人即便拿到了工伤认定,企业一旦拒绝支付,受伤的工人便只能继续漫长的追讨,所有的时间、金钱负担都压在受伤的工人身上。《意见》对于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政策的细化,将终结这一难题。
亮点四: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多部门协力维护建筑工人工伤权益
记者最近采访了一起工伤建筑工人维权案例,事故发生在2013年初,造成1名工人死亡,7名工人受伤,其中4人重伤。事故发生后,当地住建部门、安监部门均介入调查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负责人进行处罚。但是,事故中受伤的工人在经过了24个月的维权后到现在仍未得到任何赔偿。用人单位未申报工伤,受伤工人直接向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仍然不可避免地面临证明劳动关系的难题。工人们心中存着这样的疑问:安监、住建部门已经进行了事故调查、出具了事故认定书,为什么还要我们自己证明是工伤呢?
试想,如果对于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安监、住建、人社等部门以及工会组织能够共享信息,工会组织能够及时介入为受伤工人提供援助,工人向社保部门提起工伤认定申请时能简化程序,是否能够让这些受伤的工人在维权路上少碰壁,少走弯路呢?
《意见》首次明确了建立合作机制,齐抓共管合理维护建筑工人工伤权益。提出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沟通项目开工、项目用工、参加工伤保险、安全生产监管等信息,实现建筑业职工参保等信息互联互通,为维护建筑业职工工伤权益提供有效保障。这张即将由多个部门联合织起来的安全网,值得期待。
(来源:人民政协报)
部分文章转载,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及时与本网站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联系电话:400-666-56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