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书 图/新华社
2012年1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临时工”,比少钱更痛的是心痛
劳动法中的“同工同酬”指的是劳务派遣工。来自2011年全国总工会的调查显示,我国劳务派遣用工总数约为2700万。如果再用一种不十分科学的方法估算,一个劳务派遣工要养活三口之家,那么这就涉及到将近9000万人。如果再根据一份名为 “国内劳务派遣调研报告”显示的2010年全国劳务派遣人员总数已经高达6000多万,占到国内职工总人数的20%的数据测算的话,涉及的人数就会更加庞大。另一个可以佐证社会各界希望改变劳务派遣工现状的是: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的一个月时间内,反馈意见达到55万多条,创下了国内法案公开征求意见的最高纪录。由此可见,劳务派遣工虽然是一种补充用工,不但被滥用,而且引起了各方的意见。
有过劳务派遣工切身经历的劳动者对此更有发言权:他们和身边的同事干一样的活,做得更多,拿的却比正式工少。记者的一位朋友也曾是铁道部下属一设计院的劳务派遣工。从上班的第一天起,他就感到了在单位境遇的迥然不同:正式工的工资每月大概5000多元,而他只有3000多元。发年终奖金时,他的工作业绩再好,奖金不但不会比正式工高,而且是远远不如。不仅如此,他还不能平等的享受如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房屋补贴等各种福利。他告诉记者:“这些对于一个职场人来说,薪水也许是必不可少的,但更为重要的是,企业没有拿劳务派遣工当自己人看,仅仅是雇佣关系。劳务派遣工没有晋升的希望,看不到自己的前途,所以也就不会为企业的发展尽心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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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例子随处可见,据《蓝色快报》报道,在山东烟台市区一家电力技术公司当电工已将近十年的于松德,是他一家四口最主要的收入来源,但是微薄的福利待遇却叫他心寒。“在我们公司,我现在月工资是2000元多一点,合同制的电力工人月工资都在3500元以上。我这种派遣制的电工工资低,福利待遇也少得可怜。过年过节正式员工都有奖金,我们只是发一点礼品。”
来自基层的全国人大代表、陕西黄河集团公司管理改革部副部长王卉认为当前劳务派遣用工的现状:一是有劳动无关系,在用人单位干活,却没有劳动关系;二是有关系无劳动,在劳务派遣公司有关系却不干活、不劳动。“劳务派遣用工削弱了职工的主人翁意识,务工人员在用人单位中没有归属感,没有奔头,没有发展的希望,严重的雇佣思想无法调动职工的积极性,更谈不上参与用工单位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及民主决策,导致即使成立了劳务派遣工会组织,也仅是一级职工管理机构,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代表职工行使权利,为职工获得合法权益保护的组织。”
“同工同酬”,提高低,收入者的工资待遇
因此,必须要修改劳动合同法以改变当前这种现状。全国人大常委会把“同工同酬”写入劳动合同法,其意义是不言而喻的。正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所说,劳动合同法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本次会议作出的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决定,重点解决劳务派遣被滥用及不规范问题,明确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只是补充形式,对劳务派遣工作岗位作出更加明确的界定,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强调劳务派遣人员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
劳务派遣“同工同酬”写入劳动合同法仅仅用了半年的时间,应该说这是得到了各方认可,尤其是国企的认可。之所以如此说是因为国企是劳务派遣工滥用的“重灾区”,主要集中诸如石化、电信、电力、金融、邮政等行业。根据河北唐山市总工会对全市劳务派遣用工的调查,中石化唐山分公司现有正式工仅600人,劳务派遣工1193人,劳务派遣工已达职工总数的2倍。移动唐山分公司有劳务派遣工1612人,占职工总数的80%。另据广州市委研究室和广州市总工会联合调查,2008年以后,各类企业尤其是国有大中型企业使用派遣工大幅度增加,如广船集团有派遣工7700人,占职工总数的55%;广药集团有派遣工6319人,占42.4%;珠江钢琴集团有派遣工1403人,占49%;中国移动广州公司有派遣工2700多人,占职工总数的72%等。因此当7月1日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后,我们期待的是劳务派遣工中的大多数都会提高收入。
“本次修法的价值取向,就是要切实保障和维护广大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阚珂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一是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二是从法律制度上保障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得以落实;三是把劳务派遣用工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不能让它成为劳动用工的主渠道;四是加大对劳务派遣用工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为确保这个修改决定的有效实施,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或者修改相应的配套法规,做好修改决定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把好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入口关’,规范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在劳务派遣用工范围、比例、同工同酬待遇落实情况等方面的执法监督力度,比如,对记者朋友提到的将一个长期合同分解为多个短期合同规避法律规定的情况,要通过建立具体制度和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做到及时发现,依法查处;各级工会应继续做好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工作。要通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切实维护好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此次劳动合同法修改的篇幅很短,条款不多,但却能从法律上保障劳务派遣工工资水平的提高。希望在不远的将来,同工同酬不仅仅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岗位上获得的薪酬,而且还要包括津贴、福利、加班工资的同待遇。唯有如此,才能实现社会财富全民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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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中国人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