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下发2012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通知,规定
自主就业可享多项税收优惠政策
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将依法受处
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发布《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做好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创业工作,加大退役士兵免费教育培训工作力度,切实保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
无正当理由超过报到期限30天视为放弃安置
此次退役士兵接收对象为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服现役未满2年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士官,服现役满8年、16年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服现役满5年、12年因编制限制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年满55周岁或者服现役满30年以上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超过本岗位规定最高服役年限的,因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以及因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从2012年12月1日开始接收,2013年2月底前接收完毕。驻香港、澳门部队因士兵轮换需要,驻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青海省玉树、果洛地区的部队因气候原因,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需要适当提前或推迟离队的,经所在大军区级单位审批,并报民政部、总参谋部备案后,可以适当提前或推迟报到时间。其他部队的退役士兵,未经总参谋部批准,不得提前或推迟报到时间。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易地安置退役士兵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待遇
《通知》规定,退伍义务兵和初级复员士官原则上由入伍前户口所在地接收。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接收。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由父母现户口所在地接收。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由配偶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接收。对跨省或设区市易地安置的退伍义务兵和初级复员士官,需按程序报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方可接收。易地安置退役士兵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待遇。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军地部门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深入开展政策宣传,让士兵全面了解政策待遇,积极引导退役士兵参加教育培训;依靠各类技工院校和培训机构,积极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努力提高退役士兵就业和创业能力;创新教育培训形式内容,扩大“订单式”培训范围,试点组织异地培训,研究探索政府购买、委托社会公益组织或中介服务部门承办培训具体事务。
自主就业可享多项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城乡一体的原则,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规定的就业服务、教育优待、小额贷款、个体经营减免费用和税收等各方面优惠政策,调整适用于所有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其中税收优惠政策调整为,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接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3年内按企业实际新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对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并符合规定条件的,3年内限额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为每户每年8000元,最高可上浮20%。
严禁以劳务派遣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
《通知》强调,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格确定安排工作对象,强化保障措施,切实保障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岗位落实。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均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国有企业在新招用职工时,要拿出不少于招录人员数量5%的工作岗位,招录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驻冀中央和省属单位要带头履行好接收安置任务,上级主管部门要予以支持。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做好国家驻冀和省属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接收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不得下发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拒绝接收退役士兵或者限制、禁止下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严禁以劳务派遣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各用人单位要确保落实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待遇,尽快安排上岗,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依法合理确定工资福利,做好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保证享受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同等待遇,服现役10年以上的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积极引导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足额兑现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待安排期间,由当地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
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将依法受处
《通知》指出,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领导,建立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用人计划及相关信息的共享、协调机制。进一步加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机构能力建设,充实力量,履职尽责;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级财政部门要把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补助经费、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对违反安置法律法规,特别是拒绝接收安置工作计划任务和歧视、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个人,依法予以处理;对积极完成安置任务的行业和单位,给予表扬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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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燕赵都市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