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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奖励需缴个人所得税

杭州日报时间:2011-12-22

  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轶群认为,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企业采用非现金方式发放福利,企业有义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同时,超过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的非货币性福利或者超过税法规定限额的福利均应当按规定缴纳税金。

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

根据这些法律规定,实物福利应当缴税。杭州市地税局工作人员也明确表示,如果单位没有尽到代扣代缴的义务,一经查实,将对该单位进行严厉的处罚。

同时,杭州市地税局工作人员还表示,现金形式发放的年终奖,可以适用“摊薄”计入每月收入的方式来降低缴纳数额,但此规定不适用于实物福利。因此,如果实物福利价值很高,该缴纳的个税是一分都不能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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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杭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