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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失业金人员自己不掏钱可享医保

河北青年报时间:2011-12-02

  今年年底前,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自己不掏钱,便可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生育保险,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日前,经省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落实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医疗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参加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个人都不掏钱

  《通知》称,失业人员纳入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应缴纳的两项保险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失业人员个人不缴费。

  缴费基数按失业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核定,缴费费率为当地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单位及个人缴费费率之和,缴费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一致。

  失业人员应按照当地的规定参加大病医疗保险,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待遇。大病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由失业保险基金缴纳,个人缴费部分每年一次性从失业人员医保个人账户中划缴。

  ■享受待遇与领取失业金时间相同

  失业人员自缴纳职工医保费和生育保险费的当月起,按规定享受职工医保、生育保险待遇,享受待遇的时间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时间相同。

  同时,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缴纳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与失业前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失业人员因法定情形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由失业保险机构统一办理停止缴纳职工医保费、生育保险费手续,并将已缴费金额、缴费起止时间等有关信息告知失业人员本人。停止缴费的当月起,失业人员暂停享受职工医保、生育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的,按照规定继续参加职工医保、生育保险,并按照规定补缴以往欠费;未就业的,可按照规定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自主创业者可一次性领医保费用

  对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符合政策规定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并按照核定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将应为其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费数额一次性发给本人。

  对中断就业回原籍的农村劳动力和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3个月以内的失业人员,在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前提下,经本人书面申请,可将应为其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费按月发给本人。

  失业人员在省内跨职工医保统筹地区流动的,医保关系随同转移,由为其发放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保险机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为其缴纳职工医保、生育保险费;失业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动的,职工医保关系随同转移,执行转入地职工医保政策。

  失业人员流动时,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转出地标准一次性划入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转入地失业保险机构按照当地有关规定,为失业人员办理纳入职工医保和缴费手续。

  ■医保机构开设“失业人员”专户

  失业人员要办理职工医保、生育保险事宜,到各级失业保险机构办理即可。

  医疗保险机构负责开设“失业人员”专户,受理失业人员享受职工医保、生育保险待遇等事项。失业人员纳入职工医保、生育保险身份单独识别,不设等待期,暂不补缴以往欠费。

  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表示,落实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医疗保障待遇,是社会保险法赋予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权益。

  各设区市要按照管理规范、保障有效、服务便捷的原则,统一制定失业人员纳入职工医保、生育保险的操作办法和流程。

  各级失业保险机构、医疗保险机构要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调整业务流程,为失业人员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把这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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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河北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