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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拟规定事业单位应公开招聘 不得设歧视性条件

中国网时间:2011-11-25

  为了进一步增强政府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提高行政法规草案质量,经国务院领导同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征求意见稿规定,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应当公开招聘。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式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公开招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办法,择优聘用。

  公开招聘考试内容包括招聘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技能;考察内容包括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以及与应聘岗位相关的专业素养、业务能力。

  事业单位内部应当通过竞聘上岗的方式产生岗位人选。竞聘上岗采取个人自荐、民主推荐、组织推荐等方式,根据岗位的不同特点,运用笔试、面试、民主测评等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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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中国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