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法制办昨日在其官网公布《深圳经济特区人力资源市场条例(草案送审稿)》,向社会各界征求立法意见。
招聘简章应包括报酬福利待遇
《条例(草案送审稿)》规定, 用人单位招聘时,应当提供招聘简章,并出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招聘简章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基本情况、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其中,劳动报酬应当明示岗位最低工资标准,属非全日制、劳务派遣或者兼职用工的需要注明。违反这一规定的,将处以1000至1万元的罚款。
《条例(草案送审稿)》还明确将就业男女平等和传染病就业保护写入其中。
开展网聘注册资本不能少于50万
《条例(草案送审稿)》明确了人才中介机构的设立条件,采取了前置许可的管理方式,同时要求实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
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具备一些基本条件,包括要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有5名以上大专以上学历、持有人力资源服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等。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网络招聘服务的,除满足基本条件外,还要额外具备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有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所开设的网站在国家信息主管部门进行了ICP域名信息备案等条件。开展人力资源培训服务的,要额外具备注册资本不少于80万元、有相对固定的培训场地、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和培训师资等条件。从事劳务派遣的,注册资本则不得少于300万元。
欺诈、暴力招聘者最高罚10万
《条例(草案送审稿)》对用人单位作出了若干禁止规定。比如,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件或其他证件,不得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违者将按每人500至2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不得以欺诈、暴力、胁迫等方式进行人力资源服务活动,违者将处1万至1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高级猎头不得恶意“挖角”
《条例(草案送审稿)》还对“猎头”寻聘和劳务派遣行为作了规范,规定不得同时接受两家及以上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的委托,开展寻聘对方人才的业务,不得损害高级人才所属单位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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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深圳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