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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采用老算法新税率

京华时报时间:2011-08-31

  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均规定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具体到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而言,是指纳税人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而纳税人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9月1日以后申报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前,有人盗用国家税务总局名义,对外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2011年47号)”并做解读。该文及解读内容宣称,我国调整了年终奖计算征个税的方法,并给出了一份所谓的“年终奖扣个税的速算扣除数”,最终严重误导了广大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则表示,该局从未发过该文件及解读稿,此文件及解读稿系伪造。

  昨天,对于近期广为各界人士关注的年终奖缴个税的方式,北京市地税局相关负责人给出了明确算法。

  ◎举例

  我国公民刘先生在某一公司工作,2011年12月3日取得工资收入3400元,当月又一次取得年终奖金24100元,其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刘先生因当月工资不足3500元,可用其取得的奖金收入24100元补足其差额部分100元,剩余24000元除以12个月,得出月均收入2000元,其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和105元。

  应纳税额=(24100+3400-3500)×10%-105=2295元

  【解读】 北京市地税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纳税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照以上口径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纳税人今年年末取得的年终奖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出台的计税方法计算个税,但其同时应采用最新的减除费用标准、速算扣除数和税率,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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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京华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