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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发月饼应纳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税

南京日报时间:2011-08-29

  中秋节快到了,不少单位准备给员工发放月饼、购物卡和一些过节礼品。北京市地税局日前称,如果员工收到了单位发放的月饼,需要将月饼价值计入工资薪金扣缴个人所得税。

  对此,不少网民表示难以理解,并戏称其为“月饼税”。那么,将月饼、购物卡等纳入工资计征个税,到底有没有税法依据?记者采访了我市税务部门和税收专家。

  税务部门:只是与工资薪金合并后征个税,并非新税种

  市地税部门一名工作人员说,月饼作为员工当月从单位取得的实物收入,自然需要纳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税。省地税局日前也明确表示: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以及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均应作为应税所得,与当月发放的工资薪金合并计征个税。

  “只是把月饼价值与工资薪金合并后计征个税,并不是说重新开征一个叫‘月饼税’的税种。”该人士说,具体的操作办法是:按照购买月饼发票上所注明的价格纳入工资薪金所得;无发票的或者发票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税务部门还指出,除了月饼外,单位发放给员工的过节费、礼品、超市购物卡,甚至补贴的手机费、汽油费,奖励员工的免费旅游等,均应计入个人工薪所得征个税。

  专家:福利不等于“福利费”,企业不可少缴税款

  记者发现,对于单位发放的月饼、购物卡等是否应该征税,不少企业存在误读。

  某企业财务负责人汪先生就认为,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福利费作为个人所得,应免纳个人所得税。

  对此,江苏省国际税收研究会副会长蒋大鸣教授给予了纠正。他说,《条例》中所指的“福利费”,并不是市民口中所说的“单位发放的福利”,而是有专门的定义:必须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主要应用于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职工医药费、职工工伤赴外地就医路费以及企业福利部门的各项开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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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南京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