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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高温补贴标准正酝酿出台

河北日报时间:2011-08-15

  早在1960年,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就联合公布了《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建筑、环卫、交通警察等长期在室外工作的岗位适用这一办法。

  2007年,卫生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监总局、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不含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高温津贴的具体标准由各省(市、区)制定。

  截至2010年年底,全国有14个省份相继出台针对室内和室外高温作业人员的高温补贴标准。

  省人社厅劳动关系处处长刘建平表示:“河北省正在考虑出台高温补贴标准。但是,只有国家出台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才能真正保证高温补贴标准的实施。有的省份虽然已经颁布了高温补贴标准,但是,由于国家没有出台相关的政策和法律依据,执行起来很容易沦为‘纸上谈兵’,劳动监察部门管理也有难度。”

  河北经贸大学劳动与社会保障教研室主任戴溥之表示,有关高温补贴的规定应尽快上升到立法层面,“有了强制性的法律效力,才能维护在露天高温下工 作 的人群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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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河北日报